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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政策解读
政府投资项目政策解读 时间: 2024-04-25 09:42:01 |   作者: 极速直播nba体育回放

  政府投资,是指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2.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苏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2.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不包括非货币性资产(如信息化项目等)、金融活动(如政府注资)、政府采购(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的子项不在此列);

  3.政府投资建设活动是指项目建设活动。一般建筑工程是指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与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都是指进入房屋或者与房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还可以表明是以房屋为主体的,而不是指那些与房屋没什么联系的,可以独立存在的那些设施、装备等(建筑法)。单独的装修项目不属于不属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但以结构安全、消防功能设施安全改造为主要内容的改造项目中的装修子项不在此列。

  2.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学技术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条)

  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政府投资项目应突出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并根据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和财政可负担性,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以项目全生命周期资金平衡分析为主,包括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政府支持方案等,实现项目财务可持续性。

  2.农业项目受理范围采用清单制管理,具体以昆农〔2021〕82号为准。项目清单如下: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产业园)、现代渔业园区建设(产业园)、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高标准蔬菜基地建设、高标准池塘改造工程、高标准健康养殖基地建设、农业综合服务(农机仓库、烘干中心、育秧中心、农产品加工中心、大米加工中心、冷链加工中心等)项目;农业生态循环设施建设、农业智能信息设施建设项目。

  3.机关办公用房按《苏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办理。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区镇党政机关等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报苏州市发展改革委核报苏州市政府审批。

  4.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苏州市发展改革委核报苏州市政府审批;需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示必要性审查意见后,按程序审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小型维修项目由市级机关事务部门统筹编制年度维修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1.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条例第六条)

  2.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常用表述为:投资匡算(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工程预算(工程施工)、竣工结算(竣工审计)、财务决算(资产结转)。

  (一)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四)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投资概算、预算、过程跟踪、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的评审等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苏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五)市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符合集中建设条件的,应当实施集中建设管理。非经营性工程项目范围和集中建设条件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苏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1.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一般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施工→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资产结转;对应的投资控制一般为投资匡算≥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工程预算≥竣工结算。

  2.学校类建设项目应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学校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发(2019)1号),因政策性因素、建筑材料调整等因素,可在《学校建设分档标准情况》上浮10%控制投资概算,一般不宜超过6000元/平方米(一般项目)~6300元/平方米(含人防地下室项目)。

  3.根据《昆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政办发〔2022〕42号),集中建设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使用单位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使用单位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报批,初步设计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报批。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并由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在名录中确定,也可在确定政府投资计划中明确。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按行政管理层级和职责进行审批,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一般由上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特殊项目由属地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需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以城市总规、分区控规及政府投资决策等为依据进行编制,主要对项目的功能定位、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应明确项目用地性质、资金来源、行业分类等基本要素,为后续开展可行性研究提供基础。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可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提交书面材料。(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报告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项目招标事项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苏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研究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贯彻多方案比选理念,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方案、运营方案、融资方案、财务方案、外部影响和效益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分析,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依据,是项目建议书的深化研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报告内容可以参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2023〕5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苏协调办函〔2023〕2号),均未有招标事项核准内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要求在“建设管理方案”中提出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在内的拟建项目招标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明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苏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苏府办〔2022〕28号)第十九条明确:审批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

  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按《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执行,招标事项清单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许可决定书附件一并批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许可决定书格式规范要求,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文书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9号)格式。非招标事项不在可行性报告批复内容之列。

  2.招投标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工程四类。“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包含在建筑工程内,特殊项目可单列,且一般不会出现与“建筑工程”事项并列情形。

  3.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可在提交项目建议书一并提交。

  4.《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20〕5号)要求: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同时明确:单独立项且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2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幕墙,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智能化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上述政策是积极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鼓励政策,而非行政许可依据,应以项目单位提交的建设管理方案等内容进行批复。

  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投资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应当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交通、水利等行业项目,由交通、水利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后,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苏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

  (1)①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视情况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①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总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属于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及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可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③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 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但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项目审批部门可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 提高审批效率。(苏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1.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并已列入规划的项目,前期工作具备深度条件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总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及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依项目单位申请进行审批。

  1.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理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二条)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一条)

  3.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产金额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但幅度不超过10%的,无需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上述两款所列情形,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成资金预算追加工作,落实超出投资估算部分的资金来源。

  日常工程变更事宜,按各行业工程变更备案实施细则规定执行。(苏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5.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集中建设管理费)的基数。对于因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方案等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概算增加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完成责任处理后,方可申请概算调整。(苏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二)项目投资概算减少且超过10%的,参照概算超过10%办理。根据政府投资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原则上应同时申请变更前道审批意见。项目变更应在实施前提出申请。

  (三)投资概算发生变更的,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办理。